肇事后“潇洒”离去 只好“携手”进拘留所反思
2022-09-05 20:37:32
来源:人民交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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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交通网云南讯(于红文 宋发拳 李红幸)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第一时间报警、抢救伤员。但有些驾驶人却抱着害怕承担责任、别人没看见等侥幸心理选择肇事逃逸,殊不知肇事逃逸的后果更加严重。近日,保山市昌宁县就有两名肇事逃逸的驾驶人被拘留。
一、8月23日下午4点左右,保山市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称,在县城环城北路某红绿灯路口,一辆共享单车被一辆白色车辆撞倒且有人员受伤,但肇事车辆已经逃逸。
接警后,民警火速赶赴现场勘查和查看视屏监控,并于当日下午6点左右将涉嫌肇事逃逸的驾驶人李某某查获。据李某某交代:当日,驾驶车辆在红绿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时,原本是打算停车查看倒地人员的受伤情况,但因驾驶证尚在实习期,害怕对方报警后自己受到处罚便心存侥逃离了现场。
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人李某某作出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并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处罚。同时,李某某因实施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昌宁县公安局执行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二、8月24日凌晨0时许,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称,县城东泸线某交叉路口,一辆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辆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车逃离了现场。
接警后,民警火速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和查看视屏监控,并于次日上午将涉嫌肇事逃逸的驾驶人杨某某查获。据杨某某交代:当日凌晨,驾驶车辆载着朋友行驶至事发地点时,在转弯过程中与一辆直行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自己和朋友下车查看,并打算和对方驾驶人商谈赔偿事宜,可对方驾驶人却掏出手机报警。因自己是无证驾驶,害怕对方报警后自己被处罚便急匆匆驾车逃离了现场。
8月25日,昌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驾驶人杨某某因实施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的事故认定,并对其处以罚款2900元的处罚,同时,杨某某因实施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尚不构成犯罪和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被昌宁县公安局执行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保山交警提示:肇事逃逸,逃离了现场,逃不了责任!肇事逃逸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广大驾驶人在驾车发生事故。
(编辑:邵文;编审:朱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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